聲請調解
日期
2025-01-16
案號
CYEV-113-朴簡調-300-20250116-1
字號
朴簡調
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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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朴簡調字第300號 聲 請 人 蘇志成 代 理 人 陳信村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蘇田、蘇秋東、蘇輝陽、蘇清河、蘇登進、 陳蔡素英、蘇芳生、蘇天賜、蘇天成、蘇建華、蘇建宏、蘇仲安 、蘇加勇、蘇宗利、蘇偉誌、蘇裕淵、蘇鈺綺、江月嬌間請求聲 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13年12月26日以請求相對人就嘉義縣○○ 鄉○○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調解分割為由聲請調解,然本件相對人人數眾多,散居各地,且相對人蘇天賜、蘇輝陽分別業於104年4月1日、113年7月15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在卷可憑,參以系爭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三類謄本可知,相對人蘇天賜、蘇輝陽之繼承人均未辦理繼承登記,其中相對人蘇天賜部分,業經嘉義縣政府107年7月24日府地籍字第1070149371號函核定列冊管理,是其等繼承人既未辦理繼承登記,可認其等繼承人對系爭財產處分意願甚微,而分割共有物需全體共有人合意,始有調解成立之可能,實難期待全體共有人於調解期日均能實際到庭調解,並達成合意,是依當事人之狀況,認本件調解顯無成立之望。依首揭規定,逕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朴子簡易庭 法 官 黃美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周瑞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