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日期
2024-11-28
案號
CYEV-113-朴簡-134-20241128-1
字號
朴簡
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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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朴簡字第134號 原 告 范雨政 被 告 張宇璿 兼 訴訟代理人 張金獅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張世明律師 被 告 張清誥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月14日下午2時30分在 朴子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張清誥請於7日內陳報: 被告張清誥在113年6月18日辯論期日,曾表示嘉義縣朴子地政事 務所112年12月27日複丈成果圖編號A所示建物(下稱本件建物), 為自己所有等語。之後在113年11月12日辯論期日又表示自己有 無本件建物的所有權不曉得。則被告張清誥在113年11月12日之 上開陳述,是否為撤銷自認之表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柑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