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日期

2025-03-14

案號

CYEV-113-朴簡-138-20250314-2

字號

朴簡

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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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朴簡字第138號 上 訴 人 陳守箴 被 上訴 人 翁石騰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26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147,146元(計算式如附表),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6、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25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上訴不合程式。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逕向本院補繳3,225元,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金福 附表: 判決主文第1項:土地面積*公告土地現值=(18+120)*1,000=1 38,000元 判決主文第2項:6,624元 判決主文第3項:自113年1月31日起至113年4月23日止經過月數 *920=2.00000000*920≒2,522元(元以下不計) 合計:138,000元+6,624元+2,522元=147,14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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