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贈與等

日期

2024-11-01

案號

CYEV-113-朴簡-165-20241101-2

字號

朴簡

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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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朴簡字第165號 原 告 李長潤 訴訟代理人 高宏銘律師 複 代理人 吳承諺律師 被 告 林奕輝 林怡箴 上開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定宣判期日延展至民國113年11月1日上午11時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 ,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定於民國113年10月31日下午4時宣判,惟上開宣示判 決期日適遇康芮颱風侵襲,本院轄區停止上班上課,而有延展宣判期日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羅紫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江柏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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