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日期
2025-03-14
案號
CYEV-113-朴簡-175-20250314-2
字號
朴簡
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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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朴簡字第175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劉丁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信 用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2月13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240,34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羅紫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江柏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