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0-15

案號

CYEV-113-朴簡-178-20241015-1

字號

朴簡

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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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朴簡字第178號 原 告 張文誠 被 告 張晋綺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0月00日下午3時5分在 朴子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於七日內補正因車禍受傷 請假,遭扣薪水的相關證明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柑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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