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0-11
案號
CYEV-113-朴簡-180-20241011-2
字號
朴簡
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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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朴簡字第18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蔡瑞賢 訴訟代理人 蔡瑞榮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蔡依彤即蔡玉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113年9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2,384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3,315元,上訴人未繳納,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裁 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柑杏 附表: ⒈本金:20萬元。 ⒉自113年4月5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113年6月30日止,以年息百分 之5計算,利息為2,384元。 1+2=20萬2,38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