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日期
2024-11-11
案號
CYEV-113-朴簡-206-20241111-1
字號
朴簡
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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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朴簡字第206號 原 告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訴訟代理人 陳鼎樺 方名亮 上列原告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被繼承人葉刑之全體繼承人 為被告之最新起訴狀或更正訴之聲明書狀,並按被告人數檢附繕 本。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及其原因事實、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末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上開民事訴訟法規定,於簡易程序均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撤銷遺產分割訴訟事件,有如主文 所載應補正事項,原告起訴尚有欠缺,乃定期命原告補正,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起訴,特此裁定。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羅紫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江柏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