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4-11-08

案號

CYEV-113-朴簡-216-20241108-1

字號

朴簡

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朴簡字第216號 原 告 吳岳洋 被 告 吳彥廷 吳政峰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該由被告吳彥廷、吳政峰為被告吳銀山的承受訴訟人,繼 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 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訴訟程序當然或裁定停止間,法院及當事人不得為關於本案之訴訟行為」,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0條、第188條第1項分別有明文規定。又「第168條至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178條也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吳銀山在民國113年8月3日死亡,他的第一 順位繼承人有吳張秀梅、吳政峰、吳彥廷、吳淑華等人,但是吳銀山所遺嘉義縣○○市○○○○段○○○段000地號土地(下稱本件土地)應有部分,已於113年10月4日由吳彥廷、吳政峰(下稱吳彥廷等2人)辦畢分割繼承登記,有臺南市東戶政事務所113年8月12日函暨所附吳銀山除戶戶籍謄本、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及土地登記謄本可稽,則吳張秀梅、吳淑華非本件土地的繼承人,因此依職權裁定命吳彥廷等2人為吳銀山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柑杏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