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5-03-27
案號
CYEV-113-朴簡-218-20250327-1
字號
朴簡
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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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朴簡字第218號 原 告 羅奕妤 法定代理人 羅欣慧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振芳等人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 定送達翌日起4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則駁回其訴 。 應補正事項: 一、本件坐落嘉義縣○○鎮○○○段○○○段000地號土地(下稱本件土 地)共有人陳案已於日據時期大正11年死亡,其長子陳文華之戶籍資料記載「昭和15年(民國29年)5月20日行衛不明」,若原告無法提出陳文華現尚生存之證明,應提出其死亡或依法聲請死亡宣告之證明。並於聲請死亡宣告後,於本裁定所示期間內補正其繼承人之說明。 二、本件土地共有人林烏硈之次男林錦文之長女林素霞於民國93 年5月16日死亡,其配偶柳俊輝於107年7月26日死亡,其直系血親卑親屬柳熙淑、柳麗汶、柳雲湄、柳瓊慧等人均對柳俊輝之遺產聲明拋棄繼承,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繼字第2994號事件函文可證,請補正柳俊輝現存繼承人之戶籍謄本並追加為被告,如無人繼承,請補正為柳俊輝選任遺產管理人之相關文件,並追加為被告,以補正當事人適格之欠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羅紫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江柏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