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1-09

案號

CYEV-113-朴簡-242-20250109-2

字號

朴簡

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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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朴簡字第242號 原 告 上 訴 人即 王東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宜霞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 未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上訴狀未記載上訴聲明及廢棄範圍,自 應以其敗訴部分計算其上訴利益,是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 同)117,983元(計算式:150,000-32,017=117,983),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2,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 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 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羅紫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江柏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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