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4-12-24

案號

CYEV-113-朴簡-251-20241224-1

字號

朴簡

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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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朴簡字第251號原   告 陳坤煌  住嘉義縣○路鄉○○村○○0○0號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陳轟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起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本件土地共有人陳轟已死亡,請提出:「被繼承人陳轟,身 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嘉義縣○○鄉○○村○○路000巷00號、死亡日期113年12月15日)」之除戶謄本、完整繼承系統表(如有再轉或代位繼承情形,其繼承人之除戶謄本及繼承系統表亦須提出)及現存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拋棄繼承查詢結果 二、請提出:聲明承受訴訟狀及完整當事人及更正後聲明之準備 書狀,並均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羅紫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江柏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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