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1-16
案號
CYEV-113-朴簡-253-20250116-2
字號
朴簡
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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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朴簡字第253號 原 告 上 訴 人即 梁啓文 楊雅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翁阿香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26, 689元【計算式:2,545,326元+2,281,363元=4,826,689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87,01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羅紫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江柏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