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2-12
案號
CYEV-113-朴簡-260-20250212-2
字號
朴簡
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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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朴簡字第26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心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 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429,04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6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8,68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陳劭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阮玟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