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等
日期
2025-01-14
案號
CYEV-113-朴簡-265-20250114-1
字號
朴簡
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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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朴簡字第265號 原 告 洪瑞隆 訴訟代理人 林琦勝律師 複代理人 邱美鳳 被 告 施慶松 廖施樹葉 廖施峯 邱施珮琪 施秀治 施香存 陳冠樺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14年2月11日下午3時0分在朴子簡 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被告如有分割方案,請於 15日內提出,繕本逕送對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江芳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