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等

日期

2025-03-06

案號

CYEV-113-朴簡-272-20250306-1

字號

朴簡

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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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朴簡字第272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蔡文健律師 複代理人 黃信豪律師 訴訟代理人 楊家瑋律師 複代理人 王又真律師 複代理人 鄭植元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陳月珠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60日內,具狀補正為陳一雄選任遺產 管理人之證明名件及追加其遺產管理人為被告之書狀,如逾期未 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當事人不適格之情形,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 ,逕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按共有物之分割,於共有人全體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須共有人全體始得為之,故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屬固有必要共同訴訟,須由同意分割之人為原告,以反對分割之其他共有人全體為共同被告,當事人適格始無欠缺。再者,分割共有物之共有人如已死亡,即應以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始符合當事人適格之要件,若共有人已死亡而無繼承人之情形,亦應由原告提供已為該共有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之證明文件。 二、原告於民國114年1月23日出具之民事追加被告狀表明共有人 陳玉松之繼承人陳一雄,於96年4月18日死亡後,第一、三順位繼承人均拋棄繼承,第二順位、第四順位繼承人均先死亡,故所遺本件分割土地應繼分經再轉繼承後無人繼承,則本件當事人適格顯有欠缺,原告應補正為陳一雄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之裁定,並提出追加陳一雄之遺產管理人為被告之追加書狀正本及繕本,以補當事人適格之欠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羅紫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江柏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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