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日期

2024-12-02

案號

CYEV-113-朴簡-281-20241202-1

字號

朴簡

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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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朴簡字第281號 原 告 葉昌虎 被 告 董莉英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912,986元。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9,408元 ,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原告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 須具備之程式。原告起訴不合程式,經審判長定期命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對本院依原告聲請所核發113年司促 字第8279號支付命令提出異議,視原告之聲請為起訴。經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00萬元及自民國106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912,986元(含本金及計算至訴訟繫屬前1日之利息),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29,908元,扣除原告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29,4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陳劭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主文第1項抗告,須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且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其餘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阮玟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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