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日期

2025-01-03

案號

CYEV-113-朴簡-294-20250103-2

字號

朴簡

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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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朴簡字第294號 原 告 黄文呈 被 告 何秀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此於簡易訴訟程序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亦適用之。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409,29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1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4,190元,尚應補繳220元,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6日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是原告之起訴顯未符法定必備程式,依前揭說明,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陳劭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書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 路000○0號)提出抗告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阮玟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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