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日期
2025-03-05
案號
CYEV-113-朴簡-295-20250305-2
字號
朴簡
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朴簡字第295號 原 告 陳建志 被 告 蘇健文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簡易訴訟程序亦同,此觀同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自明。 二、本件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5,300,000元,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53,47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定費52,970元,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4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14年2月19日送達原告,惟原告迄今仍未繳費,有上開裁定、送達證書、本院詢問簡答表、答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各1份附卷可按,原告既未遵期補繳裁判費,其訴即不合程式,為不合法,應予裁定駁回。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朴子簡易庭 法 官 黃美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及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周瑞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