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等

日期

2024-12-17

案號

CYEV-113-朴簡-307-20241217-1

字號

朴簡

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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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朴簡字第307號 原 告 砡碊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鈺豈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忠志、賴文心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2,385元,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情形者,審判 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不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另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具繳納裁判費,核與前開應備程 式不合,應予補正。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3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陳劭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阮玟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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