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費
日期
2025-03-04
案號
CYEV-114-嘉原小-3-20250304-1
字號
嘉原小
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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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嘉原小字第3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許墩貴 訴訟代理人 彭博愉 被 告 楊明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293元,及自民國114年2月21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羅紫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文化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江柏翰 附註: 原告訴之聲明及請求原因事實:被告為用電人,於用電地址嘉義 縣○○鄉○○村○○○路0巷00號向原告申請用電,卻積欠民國113年3月 、5月及6月電費,合計新臺幣8,293元,經多次催繳迄未清償。 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