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日期
2025-03-06
案號
CYEV-114-嘉原小-5-20250306-1
字號
嘉原小
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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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嘉原小字第5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蘇偉譽 陳永祺 被 告 羅詠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232元,及其中新臺幣5,893元自民國1 14年2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羅紫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文化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江柏翰 附註:原告訴之聲明及請求原因事實如附件民事起訴狀所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