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日期

2025-03-05

案號

CYEV-114-嘉司簡聲-10-20250305-1

字號

嘉司簡聲

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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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嘉司簡聲字第10號 聲 請 人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代 理 人 陳怡穎 相 對 人 盧昱嘉即盧亦仁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對於相對人 之債權,嗣讓與馬來西亞商富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復讓與經綸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再於民國108年7月16日將對相對人之債權、其他從屬權利及已墊付費用均讓與聲請人,聲請人欲對相對人寄發債權讓與通知,惟因相對人已於111年8月16日出境,並於113年9月24日遷出登記,經鈞院113年度嘉司簡聲字第32號函查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得知相對人留存有外國地址,惟經聲請人對該址寄送郵件仍遭退回   。聲請人已盡相當之查證及送達義務,相對人之居所及送達 處所仍皆不明,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於111年8月16日即已出境,復於113年9月24日 經戶政機關逕為遷出國外登記,且前經詢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其稱相對人有填載留存其國外聯絡地址資料,業經本院調 閱113年度嘉司簡聲字第32號卷宗審核無核。而聲請人業已對國外地址送達郵件遭退回,仍未能查知相對人之居所及送達處所,可認為已用相當方法探知,並無怠於應有注意之情形。則聲請人聲請以公示送達對相對人為意思表示之通知,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符,應予准許。並應行國外公示送達程序,併此說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朱旆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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