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1-23

案號

CYEV-114-嘉小調-116-20250123-1

字號

嘉小調

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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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嘉小調字第116號 聲 請 人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銘毅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被告之姓名及其住居所,逾期 即駁回其訴。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提出黃銘毅(統號:Z000000000) 之除戶謄本、其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理 由 一、原告起訴原以黃銘毅為被告,但查黃銘毅已於民國113年9月 28日死亡,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可按。黃銘毅既已死亡,依法不得為被告,原告之訴即欠缺訴訟要件,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定期間命原告補正被告之姓名及其住居所,逾期不為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為使原告為補正並確認黃銘毅之繼承人資料,有命原告提出 如主文第2項所示戶籍謄本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林望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賴琪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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