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2-04
案號
CYEV-114-嘉小調-118-20250204-1
字號
嘉小調
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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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嘉小調字第118號 聲 請 人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素琴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起訴僅 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27,77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 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林金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