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調解

日期

2025-02-27

案號

CYEV-114-嘉小調-221-20250227-1

字號

嘉小調

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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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嘉小調字第221號 聲 請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相 對 人 顏畯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 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調解事件,因相對人目前 在監所執行中,經本院檢送調解聲請狀繕本及到庭意願調查表予相對人,詢問相對人有無到庭調解之意願,經相對人回覆不願意到庭,有相對人回覆之到庭意願調查表可參,故本件調解之聲請應認顯無成立之望,依首揭規定,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羅紫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江柏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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