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誤入款

日期

2025-03-03

案號

CYEV-114-嘉小調-249-20250303-1

字號

嘉小調

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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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嘉小調字第249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劉素月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鄭**間返還誤入款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被告姓名及住所或居所,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此均為法 定必備之程式,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而前開規定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436條之23明定於小額訴訟程序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原告與被告間返還誤入款事件,原告起訴狀上未 列被告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起訴程式均有欠缺。而經本院已向聯邦商業銀行查得帳戶所有人並查址,此有該公司檢送之帳戶基本資料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單可稽,相關資料可來 本院聲請閱卷(請先與書記官約時間),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 達後10日內補正被告之完整姓名及住所或居所之起訴狀,且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另原告於起訴狀雖有列訴外人李清得為訴訟代理人,然未附委任狀,故尚未合法委任,若要由訴外人李清得為訴訟行為或閱卷請提出委任狀至本院審核。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謝其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黃意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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