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誤入款
日期
2025-03-17
案號
CYEV-114-嘉小調-249-20250317-2
字號
嘉小調
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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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嘉小調字第249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劉素月 代 理 人 李清得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鄭玉珍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誤入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原告主張於114年2月6日原欲匯款新臺幣(下同 )13,000元入000000000000號帳戶,而誤匯入相對人即被告鄭玉珍所有之聯邦銀行嘉義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爰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原告13,000元。 三、經查,本件被告之住所地為臺北市松山區,有戶籍資料在卷 可稽,是本件訴訟,應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轉管轄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謝其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意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