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5-02-20
案號
CYEV-114-嘉小調-259-20250220-1
字號
嘉小調
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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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嘉小調字第259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林佑蓁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林志忠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林志忠之住所 或居所及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任一項逾期未繳納或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又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此均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而前開規定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436條之23明定於小額訴訟程序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原告與被告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狀上 僅列被告之姓名而未列被告之住所或居所,且未繳裁判費,起訴程式均有欠缺。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任一項逾期未繳納或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謝其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意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