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05

案號

CYEV-114-嘉小調-279-20250305-1

字號

嘉小調

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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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嘉小調字第279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呂玉治 呂秀眞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蔡旺都間因竊盜案件,原告提 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 113年度附民字第550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逾期 未補繳,即駁回訴訟。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固得附帶提起民事 訴訟,對於被告請求回復其損害,但其請求回復之損害,以被訴犯罪事實所生之損害為限,否則縱令得依其他事由,提起民事訴訟,亦不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為此請求。次按刑事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以裁定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同院民事庭,依同條第2項規定,固應免納裁判費。然所應免納裁判費之範圍,仍以移送前刑事判決所認定之犯罪事實所生為限,如非刑事判決認定之犯罪事實範圍,縱刑事法院將之移送同院民事庭,則原告於案件移送民事庭後,就請求範圍超出移送前刑事法院認定之犯罪事實範圍部分,仍有繳納裁判費之義務。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於同院民事庭後,民事庭如認其不符同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之要件時,應許原告得繳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程式之欠缺(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大字第953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告等於本院刑事庭113年度嘉簡字第1388號刑事案件 之程序中,對被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並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然本院刑事庭113年度嘉簡字第1388號刑事案件係就被告竊盜黑色舊式話筒型電話機1具之犯行予以簡易判決處刑。原告等主張被告蔡旺都毀損監視器攝影機及探照燈部分,被告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508號、第6533號不起訴處分,經原告等聲請再議,經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以113年度上聲議字第2061號處分書予以駁回,現原告等仍請求被告賠償,即係就非刑事判決認定之犯罪事實範圍提起民事請求,依前開說明,原告就被告毀損攝影機及探照燈部分,自有繳納裁判費之義務,又依原告等請求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原告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羅紫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江柏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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