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5-03-10
案號
CYEV-114-嘉小調-281-20250310-1
字號
嘉小調
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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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嘉小調字第281號 聲 請 人 馮明月 相 對 人 蔡璥荃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訴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東嘉義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 號帳戶所有人返還不當得利。經查上開帳戶所有人即相對人居住於臺南市北區,有上開銀行檢送之資料可按。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林望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賴琪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