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17
案號
CYEV-114-嘉小調-346-20250317-1
字號
嘉小調
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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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嘉小調字第346號 聲 請 人 許家豪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薛誠德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被告住居所、原因事實,逾期 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為之,訴狀應記載當事人、訴訟標的及其原 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至3款、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又當事人書狀不合程式,法院應定期間命補正,當事人逾期不為補正,起訴即不具應具備之程式而不合法,應以裁定駁回,同法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提出之訴狀名稱為「聲請損害告訴狀」及狀內記 載「不得不提民事告訴請求損害賠償新台幣參萬元補償,以糾正其錯誤」等語,並未載明被告住居所及原因事實,自上開文義無法認定原告主張之原因事實為何,茲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被告住居所、原因事實,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美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周瑞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