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日期
2025-01-03
案號
CYEV-114-嘉小調-7-20250103-1
字號
嘉小調
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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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嘉小調字第7號 聲 請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羅惠美間給付電信費事件,起訴僅繳納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即聲請支付命令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15,798元(包含本金及起訴前之利息,計算式詳 卷),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林金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