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18
案號
CYEV-114-嘉小調-96-20250218-2
字號
嘉小調
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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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嘉小調字第96號 聲 請 人 薛嘉欣 相 對 人 蕭鴻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 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此於小額程序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436條之23規定,亦準用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狀未載明訴之聲明,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3 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本件訴之聲明之書狀到院,上開裁定於114年2月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依前揭說明,其起訴自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436條之23、第249條第1項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謝其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意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