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就學貸款

日期

2025-01-03

案號

CYEV-114-嘉小-1-20250103-1

字號

嘉小

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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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嘉小字第1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訴訟代理人 林士揚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欣儒等間返還就學貸款事件,起訴未繳納第一 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947元(包 含本金及起訴前之利息、違約金,計算式見卷附試算表),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 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林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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