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日期

2025-02-27

案號

CYEV-114-嘉小-101-20250227-1

字號

嘉小

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嘉小字第101號 原 告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白苡琳 被 告 鍾雪婷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於民國114年2月17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805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9,370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62,餘由原告負擔;並確定被告應負 擔之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62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略以:被告分別於民國112年5月3日、112年8月14 日向原告購買中古手機,價金各為新臺幣(下同)40,140元、26,820元,約定各自112年6月5日起至115年5月5日止、112年9月15日起至115年8月15日止,均分36期,每期各給付1,115元、745元(下分稱第1、2筆買賣)。而被告就第1、2筆買賣僅分別繳納14期、10期後,即未再繳納,且未給付之價金均已達總價額之5分之1,原告得1次請求給付尚未給付之價金及依買賣契約約定自遲延繳款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43,900元,及其中24,530元自113年8月5日起,另19,370元自113年7月15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被告則以其還款能力有限,請求分期付款等語為抗辯。 二、理由要領  ㈠按分期付價之買賣,如約定買受人有遲延時,出賣人得即請 求支付全部價金者,除買受人遲付之價額已達全部價金5分之1外,出賣人仍不得請求支付全部價金。經查:  ⒈第1筆買賣,截至本件言詞辯論終結時,被告遲付之價額為7 期(即第15期至21期),總價額為7,805元(算式:1,115元×7),未達全部價額之5分之1即8,028元(算式:40,140元×1/5)。原告請求給付全部價金,於法無據。就此筆買賣,原告僅得請求給付已到期之7,805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其餘請求為無理由。  ⒉第2筆買賣,截至本件言詞辯論終結時,被告遲付之價額為8 期(即第11期至18期),總價額為5,960元(算式:745元×8),已達全部價額之5分之1即5,364元(算式:26,820元×1/5)。原告請求給付全部價金,於法有據。惟被告於遲付第18期(清償期為114年2月15日)價額時,原告始得請求給付未到期之全部價金,是自第12期至17期,僅得請求自各期應給付日之翌日起,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至第18期至36期之價金亦僅得請求自114年2月16日起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原告之請求超過前開部分,為無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林望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文化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賴琪玲 附表一 編號 金額(新臺幣) 計息期間 利率(年息) 01 1,115元 113年8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百分之16 02 1,115元 113年9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百分之16 03 1,115元 113年10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百分之16 04 1,115元 113年1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百分之16 05 1,115元 113年1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百分之16 06 1,115元 114年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百分之16 07 1,115元 114年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百分之16 附表二                       編號 金額(新臺幣) 計息期間 利率(年息) 01 745元 113年7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百分之16 02 745元 113年8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百分之16 03 745元 113年9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百分之16 04 745元 113年10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百分之16 05 745元 113年1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百分之16 06 745元 113年1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百分之16 07 745元 114年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百分之16 08 14,155元 114年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百分之16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