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3-06

案號

CYEV-114-嘉小-126-20250306-1

字號

嘉小

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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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嘉小字第126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鄒宗育 被 告 曾志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 114年2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7,776元,及自民國114年2月17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其中新臺幣1,05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餘由原 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羅紫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文化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江柏翰 附註: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請求原因事實如附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本件車禍事故之過失比例,依嘉義縣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 步分析研判表認定被告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有轉彎車未讓直行車先行之過失,訴外人朱家欣駕駛原車牌號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亦有未注意車前狀況之過失,是本院認被告與訴外人朱家欣應各負70%、30%之過失責任,即就原告賠付訴外人朱家欣所受損害之強制險保險金新臺幣(下同)25,394元部分,被告應負70%之過失責任,是原告得代位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應為17,776元(計算式:25,394元×70%=17,77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逾此範圍金額之請求,尚屬無據。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91條第3項 及第436條之19條第1項規定,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為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由兩造依勝敗比例負擔,即由被告負擔1,050元,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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