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13

案號

CYEV-114-嘉小-128-20250313-2

字號

嘉小

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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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嘉小字第128號 原 告 耀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冠寶 訴訟代理人 方杰 被 告 蔣育泓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原因事實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 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有明文規定。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狀並無記載原因事實,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 3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本件之原因事實到院,但是原告迄今已逾所命補正期間,仍未補正,依照前揭說明,其起訴自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已駁回,則其假執行的聲請就沒有依據,應一併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在收受裁定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江芳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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