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3-06

案號

CYEV-114-嘉小-148-20250306-1

字號

嘉小

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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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訴訟代理人 楊鵬遠律師 被 告 林永春 訴訟代理人 郭晉瑋 上列當事人間114 年度嘉小字第148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交通) 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 年3 月6 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 114 年3 月6 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吳芙蓉 法院書記官 江芳耀 通 譯 李苑如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 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根據調得之肇事資料,本件是原告保戶行車未保持安全間距   擦撞靜止的被告車輛,且依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初步   分析研判被告無肇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書記官 江芳耀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江芳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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