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27

案號

CYEV-114-嘉小-173-20250327-1

字號

嘉小

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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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嘉小字第173號 原 告 李鳳閔 被 告 鍾明志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原告提起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13年度附民字 第586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 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14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羅紫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文化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江柏翰 附註: 原告主張本件侵權行為原因事實引用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805號 刑事判決之犯罪事實欄所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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