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21
案號
CYEV-114-嘉小-178-20250321-1
字號
嘉小
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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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嘉小字第178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楊豐隆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淑娟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被告之住居所,逾期不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對自然人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44條 第1項第1款規定,應記載當事人之姓名及其住居所,此為應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訴狀內僅記載被告之姓名而未記載其住居所 ,本院依原告聲請向嘉義縣警察局竹崎分局調取之事故資料內亦無被告之年籍及其住居所資料,自不能認原告之起訴已具備前項程式。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林望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賴琪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