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3-26

案號

CYEV-114-嘉小-188-20250326-1

字號

嘉小

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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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聲 請 人 施詠傑 相 對 人 許家銘 上列當事人間114 年度嘉小字第188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交通) 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 年3 月26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 114 年3 月26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吳芙蓉 法院書記官 江芳耀 通 譯 李苑如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 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依照本院勘驗路口監視器結果,顯示在路口號誌為黃燈時,   被告駕車進入路口左轉彎,原告是騎機車在路口號誌為紅燈   時,闖紅燈進入路口,與被告車輛發生碰撞,難認被告就本   件事故發生有何過失。且經交通部公路局嘉義區監理所嘉雲   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鑑定,亦認為原告駕駛普通重型機車   ,行經行車管制號誌交岔路口,未依號誌指示行駛(闖紅燈)   ,為肇事原因,被告駕駛自用小客貨車,無肇事因素。與本   院認定相同。 二、因此,原告請求被告賠償,就無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書記官 江芳耀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江芳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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