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日期

2025-01-21

案號

CYEV-114-嘉小-21-20250121-1

字號

嘉小

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嘉小字第21號 原 告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訴訟代理人 王一如 被 告 艾嘉琪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7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該給付原告新臺幣39,277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被告應給付原告之訴訟費 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謝其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文化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意雯 註:原告訴之聲明及其原因事實要旨   被告前向原告申辦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之行動電話服務並且簽立契約。嗣後,被告未依約繳納費用,積欠電信費用及門號合約未到期之專案補貼款等合計新臺幣(下同)39,277元。經原告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因此,起訴請求被告如數清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