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就學貸款

日期

2025-03-13

案號

CYEV-114-嘉小-26-20250313-1

字號

嘉小

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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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嘉小字第26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訴訟代理人 黃淑芬 被 告 李孟翰 林鳳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就學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7,79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 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羅紫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文化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江柏翰 附表: 債權本金(新臺幣) 利息計算期間及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利息計算期間 (民國) 週年利率 7,796元 自113年7月1日起至113年12月22日止 1.775% 自113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自113年1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2.775% 附註:原告訴之聲明及請求原因事實如附件民事起訴狀所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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