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3-13

案號

CYEV-114-嘉小-33-20250313-2

字號

嘉小

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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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嘉小字第3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昌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曾孟煒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 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 本院補繳裁判費2,25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劭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阮玟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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