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19

案號

CYEV-114-嘉小-34-20250319-1

字號

嘉小

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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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嘉小字第34號 原 告 黃少強 訴訟代理人 唐葆珍 被 告 劉家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13年度附民字第212號裁定移送前來, 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9,968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14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劭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阮玟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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