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03

案號

CYEV-114-嘉小-36-20250303-1

字號

嘉小

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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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嘉小字第36號 原 告 沈奕廷 被 告 吳崇瑋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 訟,經本院刑事庭113年度嘉簡附民字第42號裁定移送,本院於 民國114年2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11月8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表明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按應送達於他 造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及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林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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