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日期
2025-03-11
案號
CYEV-114-嘉小-37-20250311-1
字號
嘉小
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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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嘉小字第37號 原 告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白苡琳 被 告 曾羿豪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6,900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10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表明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按應送達於他 造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及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金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