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價金

日期

2025-03-31

案號

CYEV-114-嘉小-43-20250331-1

字號

嘉小

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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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嘉小字第43號 原 告 沈俊緯即茉莉一世商行 被 告 張曉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認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故 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劭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阮玟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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