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價金
日期
2025-03-31
案號
CYEV-114-嘉小-43-20250331-1
字號
嘉小
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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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嘉小字第43號 原 告 沈俊緯即茉莉一世商行 被 告 張曉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認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故 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劭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阮玟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