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日期

2025-03-13

案號

CYEV-114-嘉小-58-20250313-1

字號

嘉小

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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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嘉小字第5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被 告 吳冠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 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1,255元,及其中新臺幣9,910元自民國1 13年1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2.2%計算之利息;其中新 臺幣18,550元自民國113年1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 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羅紫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文化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江柏翰 附註:原告訴之聲明及請求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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